宜学院基金会[2013]02号
为切实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民政部、省财政厅、税务局、民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基金会按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单独设立专用账户;基金会的会计、出纳由学校计财处指定专人担任。
三、基金会的资金按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基金会理事长,对基金会的资金具有“一支笔”审批权,其他任何人没有资金审批权(特殊情况下可授权一名副理事长审批)。
五、基金会的办公经费及日常工作经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
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每年2月底前,财务人员应提交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和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四川宜宾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