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基金会[2013]03号
基金会印章是基金会在各项活动中履行正常工作程序和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基金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为规范和严格基金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红头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2、基金会的各类合同、协议、证明、公文(函件)等,经理事长(或授权一名副理事长)审核后,方予用印。用印后的合同、协议需由基金会办公室存档。
3、基金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文件、统计表等,经理事长(或授权一名副理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4、使用理事长的签名章,必须经理事长本人同意、签字。
5、空白纸张、表格不能加盖基金会印章。
6、使用印章后必须登记。
7、“四川宜宾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以及理事长签名章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8、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理事长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覆盖落款与日期),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9、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四川宜宾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3年11月1日